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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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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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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訓導組   日期: 2008-11-12 10:39
一般規則
1.
學生在校內、上學及放學途中,均須穿著整齊校服。
2.
學生上體育或實用科目課時必須穿著整齊體育或實用科目服裝。
3.
學生必須準時回校及上課。
4.
學生必須攜帶學生證、手冊、上課應用之課本、習作簿和用具。
5.
學生必須得到校方批准方可在某一課堂或週會缺席。
6.
如需要在放學前離開學校,必須取得一份由班主任或有關科目之老師簽署之表格,以茲證明。
7.
除得到教師或校長准許外,學生必須於下午六時前離開學校。
8.
學生因事缺課,必須在回校當天將監護人簽署之告假信交與校方,信內須列明告假日期和原因。兩天或以上之病假須同時出示醫生證明書。(如校方認為有需要,一天之病假,亦須同時出示醫生證明書。)
9.
學生不得曠課。
10.
學生不得在轉堂或空堂時間隨處走動。無論在早上八時十五分前、午飯時間或放學後,若非得到校方批准,學生不得留在課室、特別室、小聖堂或禮堂內。
11.
未經校方或老師批准,學生不得進入教員室、天台或儲物室。
12.
在學校範圍內不得踢任何球類。
13.
如遺失物品,應立即向校務處報告。拾得之失物應交與校務處處理。
14.
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課堂規則:
(A) 必須坐在所編定之座位上。
(B) 未經准許,不得使用黑板、粉筆和粉刷。
(C) 必須依時繳交功課。
(D) 在未經准許進入課室或特別室上課前,必須在外面靠牆排隊等候和保持肅靜。
(E) 不得觸摸教師檯上任何物品。
(F) 不得在課室或走廊嬉戲、追逐或大聲叫喊。
(G) 不得在課堂中做與上課無關之事情。
行為守則
1.
學生之儀容、舉止及談吐必須符合校方要求。
2.
學生應隨時隨地保持良好行為,對教師、職工及同學要有禮貌。
3.
學生應隨時隨地表現有良好公德心,不隨地吐痰和拋垃圾,並經常保持地方整齊清潔。
4.
不喧嘩。
5.
不說粗言穢語及塗寫褻瀆性文字或圖畫。
6.
不塗污或破壞公物。
7.
學生應經常與校方合作。
嚴重犯過行為
1.
逃學。
2.
曠課。
3.
吸煙。
4.
偷竊、說謊或任何形式之欺詐。
5.
毆鬥、恐嚇別人或蓄意傷害他人身體。
6.
任何形式之褻瀆性行為。
7.
任何形式之賭博。
8.
擁有任何不良刊物。
9.
對學校教師或職工無禮、不服從或抗拒。
10.
未經校方准許,在校內張貼海報或告示。
11.
冒用學校名義。
12.
毀壞或塗改成績表、點名簿、家長通知書或任何學校文件。
13.
冒認監護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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